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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.本人瞭解本同意書及其附件之條款具法律合約效力,而非僅為敘述性,本人乃出於自願並在瞭解本人應自行承擔之責任與風險之情況下,簽署此文件。本人更瞭解,若本同意書或其附件中有任何條款(或內容)被發現為無法執行或不具效力者,除該條款(或內容)外,本同意書及其附件其餘條款(或內容)仍屬有效。
二.本同意書於本人簽署後生效,正本交由主辦單位留存。
三.本同意書附件視為本同意書之一部分,附件內容如與同意書條款牴觸,以本同意書條款為解釋基準並具優先效力。
四.本人同意:因本活動或本同意書所生爭執,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